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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个人商标注册形式包含什么?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2 08:11:05

近年来,我国常州商标注册申请持续保持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超过1300万,达13241337件;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则由640万件增长到723.8万件。但因商标存在的近六个月查询盲期和人为审查等原因造成部分商标被驳回无效,意味着将近三成的企业家一年后等到的是一个沉重的结果。

由此旨在于改革这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行业模式,市众权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首次在知识产权行业中做出:商标包注册成功,不成功全额退款的承诺,完全承担商标驳回风险,立志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变革,使商标注册迈进零风险时代!2012年3月,我国累计商标注册申请量突破千万大关,达10000346件。

截至2013年年底,这个数字超过1300万,达13241337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也由2012年的765.6万件增长到865.2万件,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则由640万件增长到723.8万件。商标注册申请量的逐年增加表明中国企业怀着打造民族品牌的夙愿,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迈着坚定的步伐,立志尽早完成由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的蜕变!

但美丽的中国梦背后隐藏着一个沉重的现实因商标存在的近六个月的查询盲期和人为审查等原因造成部分商标被驳回无效,使部分企业家在苦心等待一年,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品牌宣传后,得到的却是一个被驳回的商标,一个无法继续下去的品牌!高达28.65%的核驳率意味着,将近三成的企业家一年后等到的是一个沉重的结果,等待他们的是背景墙、产品、宣传册上品牌的更换和大量的宣传资金的付之东流!

而中国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经过近20年的发展,一直坚持着一种自私到不合理的运营模式商标注册有着可能高达三成的风险,商标的申请者无条件承担这种风险,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却有着没有风险的收益!旨在于改革这种不合理的知识产权行业模式,推动中国知识产权的发展,为民族品牌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商标注册以振兴民族品牌为己任,在中国知识产权行进的道理中迈出了划时代意义的一步,首次在知识产权行业中做出:商标包注册成功,不成功全额退款的承诺,完全承担商标驳回风险,立志推动中国知识产权行业变革,使商标注册迈进零风险时代!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4、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权法规定的14项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常州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57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提出诉前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申请人提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确定担保的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的商品销售收益,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合理损失等。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可以解除有关停止措施。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而解除,但申请人同意的除外。人民法院接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当事人对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停止有关行为的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追加担保的情况,可以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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