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CONTACT US

  • 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溧阳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溧阳企业商标申请的相关原则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3 08:34:09

一、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地位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分属不同法律范畴。依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商标专用权属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权属于人格权,分由不同法律法规予以规制。常州商标注册申请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企业名称登记依据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商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各种要素构成,是用来区别不同经营者的品牌或服务的标记。企业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用以区别不同市场主体,其中的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公众认为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经营过程中的市场混淆行为。

二、关于解决企业名称与商标权冲突的法律程序(一)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对于在后企业名称侵犯在先商标权的,属于经营者在企业名称使用过程中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和解决。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201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完善了混淆行为的规定,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增加了第(四)项“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企业名称在使用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二)在后申请注册商标与在先企业名称权冲突现行商标法规定了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来保护在先企业名称权。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企业名称权属于该条规定的在先权利的范畴。对于在后商标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的,若在后商标在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则企业名称权人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起商标异议程序;若在后商标已注册,则其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2016年修订并对外公布的《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中明确了在商标异议和商标无效程序中在先字号权的认定标准:“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混淆,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损害,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无效宣告”。

三、积极打击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号的行为我局在商标异议和宣告无效阶段不断加大对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复制、摹仿、抄袭他人知名商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案件,可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并适用商标法有关规定,作出被异议或被无效商标不予核准或宣告无效的决定。

四、打通全国商号和商标注册信息的共享平台我局积极推进商标数据库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数据共享。为进一步推进与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共享及应用,商标审查系统四期项目已就建立统一的数据共享应用平台进行立项规划。市场监管总局正在建设商标数据开放及分析系统。该项目建成后,市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均可通过该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商标信息。

五、持续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市场监管总局持续推进改革,向社会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制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比对规则,完善禁限用字词库、提高系统对不适宜名称的提示拦截能力。目前,全国所有省份均已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试点。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由登记机关预先把关变为企业自主承诺,对于可能与他人知名商标存在的冲突,登记机关主要以风险告知的方式告知企业使用名称可能存在的风险,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使用。

六、妥善处理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关于您们针对历史原因导致商标与商号共存的特殊情况,提出的“善意共存、包容发展”原则和解决问题建议,言简意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参考价值,我局深表赞同。下一步,将深入研究论证,妥善平衡各方利益,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常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四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商标注册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商标显著性乃基础所在,那关于这一点究竟是怎么样的呢?让小编为你介绍: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

一,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

二,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商标。

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表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常州商标注册的基本条件。商标显著性乃基础所在,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几点哦!

常州商标注册确认书指的就是申请人和代理公司的合同,因为一旦商标注册信息错误,之前做的很多工作都可能付诸流水。这就是分享确认书的所在,那么商标注册确认书怎么样呢?请看下文:

1、申请人提供商标图样、商标使用商品及商标申请的其他资料并确认,由代理人制作商标申请书;

2、同意商标注册申请报送前申请人发现疑似风险存在稍作的修改,及必要时延期报送、退单不予申报的决定;

3、申请人已知商标注册申请报送后(以邮局邮戳为准),申请人不得更改,否则视作重新申请;

4、商标代理委托书、确认书及合同书上的签章系申请人。


 

版权所有: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