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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集体商标变更代理机构如何选择?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1-23 08:21:31

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注册商标是企业建立自主品牌的第一步,商标作为一个品牌形象,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等风险。那么商标为什么要分开注册?

1、提高注册成功率注册商标最重要的就是成功率问题,分开注册能够有效提高商标的通过率。商标局在进行实质审查的时候,会对商标中的文字、图形等元素分开来进行审查,因此组合商标中只要有一个元素与他人的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这个商标就会被整体认定为近似商标,从而被驳回,不能通过审查,而就像大家都知道的那样,注册商标是有3到4个月盲查期的,加剧了商标组合申请的风险。而分开注册,即使其中的某个商标因为商标在先权利而被驳回了,也不影响其它部分的申请。

2、使用灵活方便商标分开注册的好处之一就是可以灵活使用。我们会发现,有些品牌在不同的场合和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是不一样的,但这些商标向我们传递的是同一种信息,有时候还会看到它们放在一起使用,这种情况就是把组合商标分开注册的情况了。商标分开注册的每个元素,在使用的时候可以拆分也可以组合,位置也可以随意变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

3、分开注册节省时间组合申请商标比单独申请的审查速度较慢,因为每个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

4、利于商标保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组合使用,在提高注册成功率的基础上,还能有效增强商标的防御能力。在组合商标中,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一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注册劳务公司有哪些条件?设立具有劳务派遣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首先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例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成立时的某一注册资本,以及固定的营业场所。虽然“公司法”规定,启动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但“劳动合同法”对此作出了特殊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超过50万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单位有其特殊性,即派遣劳动力,因此这类公司也应具备一定的资质。在开始运营之前,有必要向公司所在地区,县或市级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根据条件审核申请并签发许可证,以便开展劳务派遣业务活动。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两年以上的定期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务报酬;被派遣的劳动者在没有工作期间有劳动力。调度单位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月薪。通过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至少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合同;劳动者没有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也必须按照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最低工资。并且每月支付,不能欠款。

新注册公司的主管是否有风险?一般情况不涉及主管承担责任,你只是一个名字。主管的职责是什么:

1.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

2.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职责的行为,并建议撤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召开董事会未能履行本法会议,主持股东大会的职责,召开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6,根据“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其他权力。

常州商标注册体制是我国商标法一贯坚持的体制,但该体制具有商标“抢注”与“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该改变当前规定的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的依据,而应借鉴采用使用体制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的做法,引进“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作为取得商标权的依据。笔者认为,不能轻易否定商标注册制度。

首先,只要是采取商标注册体制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取得商标权的方式。其次,“实际使用”或“意向使用”属于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体制国家的商标法的规定,除非将我国商标法完全从采纳注册体制变更为使用体制,否则,这种借鉴本身非但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在商标取得体制上的混乱。所以,应针对上述弊端进行改造的前提下坚守商标注册体制。

可坚持以初步审定公告为公示基础的可归责性原则和拟制权利不可转让原则对相应的制度体系予以改造,即废弃先申请原则,增设未使用的注册商标禁止转让和公示前的使用人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从而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一、简要说明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二、办理途径

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有以下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异议人自己办理。异议人自己办理商标异议申请也有两条途径:

1、直接到商标局的常州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2、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1、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并附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身份证等);

2、准备异议书件,拟写异议理由并附相关证据;

3、由商标代理机构代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书件。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在商标注册大厅提交申请书件;

3、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4、在交费窗口缴纳异议规费。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

1、准备异议申请书件;

2、通过邮局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到商标局。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应提交的书件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具体要求

1、一件商标异议申请只能对一件商标提出异议,每件异议申请书件应提交一式两份。

2、异议申请书应当打字或印刷,其他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3、被异议的商标及其初步审定号、被异议人(以《商标公告》上的商标申请人为准)的名称及地址务必填写清楚;被异议商标是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还需填写商标代理机构名称。

4、提出异议的异议人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务必填写清楚,并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异议人为自然人的,须签字或盖章)。

5、异议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五、异议申请的补正(非必经程序)

(一)寄发补正通知

商标局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如果发现异议申请书件中存在问题,将向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寄发补正通知,限期补正。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补正通知;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补正通知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二)限期补正

异议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在收到商标局发出的异议补正通知后,按照通知中所要求的补正内容进行补正,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已补正的材料和商标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一并交回商标注册大厅或挂号邮寄至商标局。除要求补交异议书副本以外,其他补正的材料仍须提交一式两份。

(三)注意事项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六、不予受理

商标异议申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商标局将不予受理: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异议申请,异议人向商标代理机构缴纳异议规费和代理费,商标局收取的异议规费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

(二)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异议申请,在商标注册大厅的缴费窗口直接缴纳。

(三)通过邮寄书件办理的异议申请,必须通过银行信汇、电汇方式付款。具体要求如下:

1、收款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大厦支行

3、帐号:7111410182600018867

4、汇款用途:对×××××××号商标的异议规费

5、汇款人名称必须与异议人名义相同。

八、注意事项

1、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2、异议人只能对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经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

3、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4、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5、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7、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8、异议人向商标局提交异议申请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通过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

9、由于纸质《商标公告》排版的技术原因,一般在异议期最后一个月提出的异议申请,《商标公告》中还有可能刊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公告,因此,《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已经刊发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重新公告。”每月28日出版的《商标公告》刊登商标异议和异议裁定情况。

商标争议

一、什么是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产生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认为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冲突,即与其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而提出限制该商标使用商品范围或者撤销商标注册。

申请商标争议必须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申请争议的人必须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必须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必须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二、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必须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过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如果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进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三、争议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销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维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销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商标复审

一、商标复审的类型:

1.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不服的复审;

2.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服的复审;

3.当事人对商标局驳回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不服的申请

4.当事人对商标局异议裁定不服的复审;

5.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不服的复审;

6.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不服的复审;

二、复审的时间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裁定通知书或撤销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满前申请延期,延期时间为三十天,但需缴纳延期请求费。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需提供盖有申请人章戳的委托书。大陆以外地区的申请人要在中国申请商标复审的,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进行。

2、各类复审申请书:委托代理机构申请商标复审的,由代理机构制作。

3、理由和证据材料。

四、复审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注册驳回复审或异议复审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其他复审将做出维持或撤销该商标的终局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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