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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公司注册商标要警惕的陷阱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6 08:47:16

常州商标注册有用期为10年,所以注册成功的商标不是一直存在的,但可以经过商标续展延续商标有用期。假如到期不进行续展,商标局就会刊出你的商标!而且商标到期了,商标局是不会自动告诉商标注册人的。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用期届满十年后的一段时刻内,依法处理必定的手续,延伸其注册商标有用期的制度。注册商标有用期满后需求继续运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12个月内请求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请求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

宽展期内仍未提出请求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刊出。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请求检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同运用。有的请求人没有在商标续展及宽展期内提交商标续展请求。过了认为从头请求就可以了,其实犯了很严重的错误。

商标续展是经过请求使已注册的商标继续有用,法律规定的续展请求程序简略,仅仅检查主体资格的方式要件,而不用进行实质检查阶段,大概6个月左右就能下发续展注册证书。且在商标续展期间,还没有被刊出之前,商标都还享有专用权,受相关商标法保护。而从头请求商标注册,等同于新请求,至少需求一年的时刻。商标续展的程序相对简略,比起从头注册在请求的过程中节省了很长时刻。

从表面上看,商标续展的费用比从头请求贵许多,商标到期了再从头请求就可以了。可是,商标在投入运用的过程中不断积累价值,运用的年限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从头提交商标注册请求,若在处理期间有别人借机抢注,获取在先权力,导致注册商标从头请求被驳回或遭到异议的话,就需求投入更多的资金去准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这样费用就远远高于处理续展业务了,终因小失大。还有可能将自己运用多年的商标拱手相让。倘若如此,因未续展丢失的价值就无法估量了。

随着全国政策的开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在创业,在这个经济迅速发展的年代,谁掌握了好的资源,谁就有了主动权。主动权就是主动出击的权利,主动注册公司,主动注册商标,首次创业的老板们就想知道,注册公司在前,还是注册商标在前,今天注册公司小编就跟大家说说这个问题,知道的答案的朋友们可以自行阅读网站其他文章。其实想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不难,我们直接开门见山的来了解一下注册商标的条件:

①以个人名义提交商标申请的:申请人身份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标样式;

②以公司名义提交商标申请的: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商标样式。从这个常州商标注册的条件来看,只有有了营业执照才可以申请商标注册的,所以一般的顺序是注册公司后注册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方式:

一、行政认定

1、商标异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一款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商标争议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四条第二款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商标局法律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2003年4月17日)第五条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常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二、司法认定

1、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

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32号)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2、域名侵权案件审理中的认定认定机关: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24号)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商标撤三炫动生活,为什么会有商标撤三这个规定的出现呢?一起了解一下: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只有投入到实际使用中,才能发挥其功能。如果被核准注册的商标搁置不用,则丧失了基本的价值,那么“易主”对其来说,才是好的归宿。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一方面可以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也是鼓励常州商标注册人积极履行商标的使用义务。商标申请注册下来非常的不容易,如果因被他人以连续3年不使用理由提出“撤三”,而失去商标,是不是太可惜了。商标持有人在经营过程中,要有意识的留存、整理自身商标的使用证据,这样,任凭谁提出“撤三”,我们都可以有力的回击!商标撤三炫动生活,有需要您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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