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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集体商标续展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26 08:22:52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别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现已请求但没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也能够请求转让或移转。

2、因公司合并、吞并或改制而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处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定发作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处理移转手续。

4、转让注册商标的,常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在一样或相似产品上注册的一样或近似商标应当同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不该可能发生误认、混杂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组合常州商标注册综合了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商标或颜色组合商标之间的不同特点,得到不少人的喜爱。但是为什么很多人还是建议最好是“分开申请”呢?下面就和大家说道说道。

费用方面

组合申请商标在前期时相比于分开注册商标会节省一笔费用,因为组合商标只需要一份费用即可,而分开申请商标则是按照新申请的标准来,一个商标一个类别进行收费。

商标使用方便

组合申请的商标在使用时只有组合使用才能打上标记,改变了任意部分都属于不规范使用,不仅不能标注商标标识,还有可能被商标局主动撤销。这样就会给处心积虑想打擦边球的商家们带来机会了。反而分开申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既可以分开使用,也可以随意组合使用,这样就方便很多了。

失败风险

由于我国商标审查实行的是分开审查原则,所以不管你的商标里面元素有中文、英文还是有图形,商标局都会单独审查,如果一个元素过不了,整体都会驳回。这种情况最常见的就是文字部分通过审查,但是图形部分没有过,导致整个组合商标也不能通过,因为图形前期没有办法精准检索,造成驳回的几率很高。

商标维权

分开申请的商标,侵权人如果还是使用组合起来商标中部分的话,法院则极大可能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分开申请的商标近似但是。组合申请的商标,如果侵权人仅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法院不一定会认定侵权人使用的商标与组合商标是近似商标。

申请时间

组合申请的商标由于元素过多,审查人员在审查时需要每个元素单独进行审查,这样耗费的审查时间会比分开申请的商标要多一些。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是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不论是新设立公司还是公司出现变更事项,都需要“公司章程”,那么“公司章程”具有哪些特征?如果变更,又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注册公司小编和你讲讲。

公司章程的特征

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

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

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

公司变更公司章程注意的事项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无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经营存续的基本规章制度,是以《公司法》、《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基础的一份规范文件。所以,“公司章程”并不是形同虚设,而是有它具体的约束作用。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对集体常州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与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一)申请人应当提交其依法成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成立的批准文件等。

(二)申请人应当提交材料详细说明该集体组织成员的名称和地址。

二、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使用集体商标的宗旨;

(二)使用该集体商标的商品的品质;

(三)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手续;

(四)使用该集体商标的权利、义务;

(五)成员违反其使用管理规则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注册人对使用该集体商标商品的检验监督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对集体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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