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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商标申请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21 08:22:43

不盲目乱用原则常州商标注册确定后、使用前应进行查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和违反法律其他规定。

不朝三暮四原则商标的知名度曾经过长期使用,日积月累逐步在消费者心目中形成的。经常更换商标,会造成消费者对品牌的印象不深刻,甚至不信任,不利于商标知名度的提高。

不打擦边球原则模仿知名商标,借知名商标的影响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是投机、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擦边球商标实属下下策。

不超期服役原则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十年,继续使用已经过期的商标是违法行为,因此及时进行商标注册续展十分重要。

从《商标法》规定来看,企业只有遇到商标侵权、假冒等问题才能去认定驰名商标,此外就没有其他途径来认可其作为驰名商标,这显然无法满足和适应企业创立品牌的需求。

其次,我国当前在常州商标注册时商品和服务分类太细,有四五十个类别,上千个小类,企业很难花大量的财力将每个商标在每一个小类去注册。许多不法分子却借此抢注别人辛苦创立了知名度的商标。这不仅让那些已经辛苦创立品牌的企业又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去制止抢注,而且也导致消费者不断受到傍名牌产品的混淆或误导。

此外,一些个人大钻法律空子,将商标抢注当成了职业。这些人大多自己没有任何生产经营条件或设施,有的抢注商标就转手倒卖,有的又再成立皮包公司通过商标授权、委托加工等方式制假售假。不仅损害了知名商标的品牌声誉,更破坏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提出了具体建议,其一,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建立主动认定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对于符合驰名商标条件、国内消费者认可的民族品牌应及时、主动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同时,进一步完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条件和办法,规范认定程序,以确保公开、公正的认定结果。

其二,加大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力度。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商标,一旦认定其为驰名商标,应当扩大其跨类保护的范围,及时、有效制止其认定之后不法企业或个人在其他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的商标抢注行为,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

其三,防范个人的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鉴于个人实际上并不具备商标实际使用的条件,我们应当限制个人作为商标申请的主体,并限制个人注册商标的转让。

最后,对于商标侵权企业要严刑峻法。我们不仅要追究商标侵权企业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使制假者得到一次制裁就不敢再制假售假。只有这样,我们的经济市场才能真正走向公正竞争、有序发展,最终营造一个诚实信用的社会经济体系。

现在也许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不那么重视,不知道为什么要常州商标注册?我不注册也能使用,但是等到别人告你商标侵权时你就没有任何还手之力了。今天就给大家简述一下:商标注册,商标使用的意义是什么?商标的使用对于商标权人来说非常重要。商标的使用能够保持商标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最基本的功能,有助于品牌的成长,使商标作为商业标志的价值与作用得以充分体现。

在商标工作中,商标的使用自始至终伴随着商标的出现和发展,相对应的,在商标行政和司法程序中,无论是在商标的注册、异议、驳回复审程序中、商标侵权案件中或是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商标的使用情况是相关案件的裁判人员审查的重要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结果。而商标的使用情况能否为商标权人的论点提供支持,取决于商标是否在法律意义上被商标权人正确的使用。

具体而言,商标使用在法律层面上的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通过商标使用可以使商标获得显著特征。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各国商标法律均承认通过长期使用可以使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获得显著性,从而获准注册。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就规定,仅仅直接表示商品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等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但是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典型的例子就是两面针商标。两面针作为一种中草药的名称原本是不具备商标法意义的显著性,但经过长期使用被消费者认可,产生了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获得了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性,因此可以注册成为商标。其次,商标的使用是商标受到保护的前提。

例如:依据《商标法》第十五条、三十二条规定,未注册商标获得保护的前提之一就是在先使用,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即使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再次,商标使用是商标驰名的基础。驰名商标之所以为社会公众广为知晓与商标的宣传使用密不可分,一件商标要成为驰名商标,如果没有进行商标使用是无法想象的。

各国在对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时,均将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长短、程度、地理范围等作为重要的考察因素。综上所述,商标使用的意义就是以上这些。因此,商标是否在法律意义上被商标权人正确的使用,对商标权人注册、维持和保护商标意义重大。

国际局收到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规定的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商标国际注册日期。如果申请不符合规定、手续不齐备、未缴纳规费和手续费或未补缴附加注册费,但在国际局通知齐备手续之日起的3个月期限内,申请人或代理人齐备了各项手续、缴纳了各项费用,那么,商标申请也视为符合规定,商标国际注册日期也同样以国际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商标国际注册大约需要多少费用?

国际注册部分:

(1)基础注册费:653瑞士法郎/一件申请(非彩色图样);

(2)附加注册费:73瑞士法郎/一件申请超过三类以上的每类商品;

(3)补充注册费:73瑞士法郎/每一个被指定领土延伸的国家。国内收费部分:计约人民币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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