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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注册商标的相关规范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6 08:08:0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开审理了“电动独轮自行车”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请求人提出涉案专利不符合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专利无效理由。据悉,这是我国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改并将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增加为专利无效理由后,专利复审委员会首次将该条款作为无效宣告请求理由进行公开审理的专利无效案件。

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考虑到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像其他专利申请一样公开,会对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带来损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中增加了这一条,并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中,如果发明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则应当予以驳回;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将被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可以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理由。

对在本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进行保密审查,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取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惯例。例如按照美国专利法,对于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在向美国提交专利申请之前或者向美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期满之前,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必须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签发的许可证。提交一件美国专利申请包括获得许可证的请求,在发送给每一个申请人的受理通知书中将给出准许或者驳回其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请求的信息。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后6个月,除了已经收到需要予以保密的要求的申请外,其他申请不需要这样的许可证。

按照我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审查程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提交包括请求书和技术方案说明书在内的请求文件。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请求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对于技术方案明显不需要保密的,审查员会很快发出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外国就该技术方案提交专利申请,对于技术方案可能需要保密的情况,审查员也会及时通知申请人暂缓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是否可以就该技术方案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审查结果告知请求人。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关键点是“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目的是保证在中国境内完成的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发明创造免受损害,所以需要确定接受保密审查的发明创造是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如何界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在中国境内完成就变得特别重要。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如果出现了没有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的案件,如何判定先在境外提交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与在后的专利申请是否为同一个发明创造。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条所称的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指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在中国境内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显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为审查员或者合议组判定境外专利申请与在后的发明创造的“相似度”制定了标准,两者技术方案的实质性内容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如何判断两个技术方案属于实质性内容相同的技术方案,是适用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还是适用同样的发明创造的标准,抑或是其他标准,在法律规范中尚无具体规定,还需要在具体操作层面,以更多的实践案例予以充实完善。

据了解,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都受理大量准备直接向外国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的保密审查请求。本案涉及专利法修改后的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的审理不仅被广大专利申请人所关注,也将引发业界对专利法第二十条立法本意与法律适用等问题的研究和思考。

保密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是什么?

保密审查员对确定需要保密的专利申请案卷做出保密标记,在对该专利申请作出解密决定之前,对其进行保密管理。

保密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审查员进行。

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按照与一般发明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初步审查合格的保密专利申请不予公布,实质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直接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发明专利权通知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按照与一般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相同的基准进行。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保密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并发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

保密专利申请的授权公告仅公布专利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和授权公告日。

近年来,我国的商标申请量是不断往上增加。随之而来的商标问题也多了起来。许多人以为常州商标注册成功后就不会遇到什么是事情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商标权人还需谨防商标撤三,那么商标权人该如何避免商标撤三呢?什么是商标撤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何避免商标撤三?避免商标撤三最重要的一点是要保留好商标使用的证据。那么哪些东西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呢?

1、发票。真实有效的商品销售发票或服务提供发票,可以有力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然而,很多企业在填写发票的时候,只填写简称,这样的发票与注册商标没有任何联系,不能作为充分有效的使用证据,所以在填写发票的时候,要认真、规范,为商标的使用留有有力的证据。

2、广告。广告是企业宣传其商标、商品、服务的一种重要方式,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但是一些广告发布方式,例如电视广告,不能提供广告发布的时间信息而难以作为直接证据证明商标的使用情况。所以,与广告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只要合同中标识商标名称,就可以做为有效的使用证据。

3、合同或者协议。合同和协议是经济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重要凭证和依据,但是有些合同或者协议,并没有标注商标,不能作为有效使用证据。因此在订立合同、签订协议时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最好能写上注册商标的名称和注册号,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的证据。

4、产品检验报告。由上级质量监督部门、行业协会等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商品品质的产品检验报告,其手续严格,报告各项内容标注清晰,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

5、包装物。包装物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单纯的包装物或容器由于难以确定其印制和使用的具体时间,因此还需要其它证据进行佐证。比如委托印刷时与印刷厂签订的合同等,合同要标明商标名称。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1.保护产品:以专利为例。专利产品首先可以排除竞争对手的模仿和复制,提高专利产品在相关产品市场中的市场份额。

2.防御:对企业而言,一方面要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侵权,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自己的产品侵犯他人的权利。知识产权像盾一样,能够有效防止其他企业的矛。

3.增加企业无形资产:企业资产不仅包括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资产,而且还包括看不见、摸不着的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价值往往比有形资产的价值大得多,如一个技术含量高的专利,一个信誉良好的商标,其蕴含的市场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4.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能力的证明:要想了解一个企业的创新能力,一个简单的方法便是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拥有量。知识产权拥有量能够强有力地证明企业的创新能力,可以以此获取客户信任,树立企业品牌。

此外,知识产权还可以为企业带来许多利益,如许可他人使用知识产权的许可费,无形的广告效应,申请政府项目,获取政府资金支持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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