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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区企业专利申请类型有哪些?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15 08:05:24

国家创新指数是反映国家综合创新能力的重要工具。前不久,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正式对外发布《国家创新指数报告2015》。报告显示,世界创新格局基本稳定,美日欧引领全球创新,中国仍属于第二集团,但中国创新指数综合排名由2014年的19位上升至18位,与创新型国家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据悉,报告从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创新绩效和创新环境五个方面构建了国家创新指数的指标体系,选取了40个科技创新活动活跃的国家进行研究。

报告显示,当前美日欧引领全球创新的格局基本稳定,前十位分别是美国、、瑞士、韩国、丹麦、德国、瑞典、、荷兰和新加坡。中国排名超越澳大利亚,居世界第18位,如期实现国家十二五科技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目前,中国创新能力遥遥领先于同一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中国国家创新指数分指标总体提升,但创新环境有待改善。在5项一级指标中,中国在创新资源、知识创造、企业创新三项指标上排名均有提升,创新绩效排名与上年持平,但创新环境指标排名出现下降。根据国家创新指数历年结果分析,参评的40个国家可划分为三个集团。

综合指数排名前15位的国家为第一集团,均为公认的创新型国家;第16位至30位为第二集团,主要是其他发达国家和少数新兴经济体;第30位以后为第三集团,多为发展中国家。分属于三个集团的国家排名保持相对稳定,集团之间较难跨越。业内人士认为:从2000年的第38位,到2016年的第18位,中国国家创新指数排名不断提升。现在,我们与排名第17位的爱尔兰相比,仅存在0.01分的微弱差距;与第一集团国家的差距也在进一步缩小,提升前景非常明朗。

常州商标注册能用企业名称吗?当然可以,但很难!毕竟同名的企业太多,你想注册的商标可能早被别人抢先注册了。不过,今天我司教你的这些方法也许能帮到你哦。

方法1:尝试更换商标形式如果中文注册不了,可以通过拼音缩写来注册商标,如:名创优品卫浴在第11类(灯具空调)注册不了,可以用MCYP来注册。使用时,只要在商标名称下面标注公司名称,消费者就能知道这些字母的含义。如果文字商标注册不了,可以尝试注册图形商标。比如把企业名称设计成美观的艺术字体。

方法2:使用与企业文化相关词比如:某家名为愉悦的医疗器械公司想在第10类(医疗器械)注册商标,因与鱼跃谐音而容易造成近似。而公司的企业宣传口号是培育新人,才德兼备,那就可以采用培才来注册商标。

方法3:通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申请人申请的商标被驳回,但认为自己对企业名称进行了商标性使用,并将大量商品或者服务投放市场,形成了一定的知名度。企业名称在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中已经可以被区分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来挽回商标。

在驳回复审中,申请人应提供大量使用证据来证明企业名称已通过使用而具备了《商标法》规定的显著性,可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才有可能挽救自己的商标。能用企业名称吗?建议大家在注册商标前,先做近似查询和智能图像查询,看看自己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与之近似或相同的在先商标。如果没有就放心注册,如果有就可以试试小编教你的这些注册方法。

常州商标注册是一个企业的象征,也是一款产品的标识,它不仅仅是产品或服务商战中的一把利剑,更是一个企业维权的重要保护伞。商标注册是在公司成立之初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商标注册必不可少的就是要拥有一款属于自己企业的商标。商标注册的企业有很多,我司有哪些优势呢?

今天小编带着这个疑问为大家讲一讲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优势:

1、商标注册众所周知有两种注册途径,一是自己来到商标局自己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二是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来办理。

2、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全国有大大小小上万家,我司在商标局对面办公,可所谓办理方便其他公司不可比拟。

3、商标注册公司的年代理量决定着这个企业对商标注册成功率以及专业程度的体现,我司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等理念,为您的商标注册道路披荆斩棘。

4、商标注册公司有很多家,但是都要到商标局去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我司拥有全方位的跟踪的服务,不管您的商标是遇到驳回了还是需要做异议答辩的,都与您时刻保持联系,随时做好售后服务相关事项。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常州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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