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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个人商标变更的相关规范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2 08:42:07

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若注册人名义、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变更申请。

2、常州商标注册人超过《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其注册商标,并标明注册标志的,是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

3、注册商标应严格按照《商标注册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使用。

4、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图形或者其组合方式;若有改变依法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5、商标注册人可以通将商标转让给他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局审核并发予《商标转让证明》后商标权归受让人所有。

6、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若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提前一年向商标局办理续展申请。

7、商标注册人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义务。如果注册商标自核准之日起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任何人有权利提出撤销。

8、注册商标可以进行价值评估,可以质押。质押的,出质人和质权人也是需要签订书面质权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质权登记申请,并由商标局进行公告。

9、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向商标局备案并报送备案材料,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10、注册商标是无形资产,每十年续展一次则可永远存在。注册人应当规范使用,持续使用,方可发挥其最大的价值。

如今科技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需求的产品也是种类繁多。那么商品分类的意义有哪些?

1、商品分类有利于了解商品特性。

2、从有利于商品生产、销售、经营习惯出发,*限度地方便消费者的需要,提高客户对产品的满意程度,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3、商品分类有助于开展商品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管理有一个更高层次的提高,保证了消费者费生命、财产安全。

4、商品分类是实行现代化管理的前提,它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的商业经营管理,提高公司的整体效益和产品、服务质量。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以,企业在选择常州商标注册分类的时候,应站在战略的高度,非常认真的对待每个细节,仔细斟酌,为企业将来的生产经营打好基础。

从费用方面考虑,自己注册商标的费用要比购买他人商标的费用低很多,申请注册一只商标的费用通常在2000元左右,而购买一只注册商标转让费往往在上万元以上,有的则高达几十万,上百万,乃至更多。

如果从时间成本考虑,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会节省很多时间。具体来说,购买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通常在8个月左右办理完结,受让人随即便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了;而如果自己申请注册商标,一般要等待1年以上,假如所申请注册的商标遭到驳回或异议,则要等到2年左右才能见分晓。另外,自己申请注册商标还存在被驳回的风险。如今,要申请较为理想的商标名称已越来越难,这意味着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也增大了。当然,负责任的商标代理机构可以大大降低这种被驳回的风险。

综合来说,究竟是自己注册商标好,还是买别人的商标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一家企业的品牌刚刚定位,我建议其自己申请注册商标,这样既减少经济支出,又可以完全按自己心意来申请注册较为理想的商标名校。对于企业主来说,当企业与自己亲手申请注册的商标共同成长时试衣镜非常有成就感的事情。另外,现在,一些意识超前的创业者和企业家会在启动一个项目之前,优先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然而,如果企业所面临的实际情况是:急需使用注册商标来突出商品的显著性以及抢占市场,那么,我建议其应考虑直接购买他人的注册商标。当今社会,市场千变万化,商机消纵即逝,假如因为自己行申请注册商标而延误了商机就得不偿失了。对企业家来说,必须算聪明账,算大账,必要时采取“以金钱换时间”的措施。当然,如果一家企业正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早已被他人注册,而其又没有充分理由提出异议和争议,那么,只能尝试购买对方的注册商标了,这属于一种被动选择。

我国常州商标注册的相关原则是: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

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

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

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

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

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

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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