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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集体商标注册不能忽视的问题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1 08:40:25

商标争议作为一项纠纷解决的程序机制,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包括:

第一,商标争议制度对制止恶意抢注商标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可以降低商标的注册瑕疵,有力维护常州商标注册制度的公平与公正。在中国,当事人想要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经过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查,但商标局对申请商标与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冲突问题以及是否属于不正当抢注,无法在商标局的审查流程中进行判定。商标争议程序则可以弥补以上审查制度的不足,对于在先的权利人而言,商标注册以后,为了保护其在先权利不受损害,可以利用商标争议制度反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从而维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二,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上分析,商标争议制度虽属于一项程序性制度,但此种行政程序中大量渗透了诉讼规则,例如辩论原则、处分原则等,这些规则集中体现在了《商标评审规则》里。第三,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职能关系上分析,由于商标争议事宜具有较高的专业性且案件数量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所以在行政程序中设置商标争议制度,可以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人才优势与专业优势,否则大量的商标争议案件径直由司法机关处理的话,在现行体制下将使司法机关不堪重负。

总之,商标争议程序对于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制止商标确权领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及相关公众的利益,维护商标确权领域内公平竞争秩序,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

产品商标权如何授权给他人,商标授权包括了商标许可授权和使用授权两种形式在内,指的是商标所有权持有人通过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在保证商标授权被许可人商品质量过关优质的前提下,以收取授权费用的方式将商标许可实施使用权交给第三方企业使用的过程,就叫做商标授权。那么产品商标权如何授权给他人?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商标的,与被授权人签订授权协议书,商标授权人应该到商标局办理授权备案。常州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刚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设立商标异议程序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商标审查、注册程序的公开、公正、公平,将商标审查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常州商标注册须经异议公告程序方能核准注册的做法,已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所谓异议,是指对经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该商标不予注册。在实践中,对正在公告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是商标注册利害关系人,异议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并予公告的商标与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要求商标局对该商标不予注册。另外,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还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之外的其他自然人、企业、机关、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正在公告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均有权在三个月公告期内提出异议。

对初步审定、正在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递交《商标异议申请书》文件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据。《商标异议申请书》应写明被异议商标的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初步审定号、初步审定公告期号和页码、异议理由等。认为与在先注册或者在先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应写明被引证的商标名称、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注册证号,并附被引证商标图样。

(1)自愿注册准则

所谓自愿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个的需要和志愿,自行决定是不是请求常州商标注册。藉由请求并经大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维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运用,但运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2)注册准则与运用准则

所谓注册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有必要藉由核准注册,才干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选用注册准则,如中国、英国等等国家。

所谓运用准则,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运用商标就可以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承认。

(3)请求在先准则(又称注册在先准则)

所谓请求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以一样或许附近似的商标请求注册时,注册请求在先的商标和请求人取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请求予以驳回。

(4)运用在先准则

所谓运用在先准则是指两个或许两个以上的相关人,在同一或许相似的产品上运用一样或许附近的商标,运用在先的商标或许运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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