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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商标怎么转让呢?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7 08:26:22

在我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一般途径是申请常州商标注册,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对该注册商标的使用才真正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其实,要想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外,还有一种更为快捷和方便的途径、注册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

商标转让最大的好处就是只要当事双方达成合意,便可通过转让手续进行注册商标转让,避免了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风险及商标注册申请中的权益纠纷。同时,相对于商标注册申请需要耗时半年至一年,甚至更久,这期间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及时间,商标转让避免了这一系列繁琐而持久的流程,受让人最快一个星期就可以将受让的注册商标投入使用,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注册商标转让虽然需要花费一些转让费用,但是对受让人来说不但避免了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和损耗,也节省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且能迅速投入使用,综合来看,其所节省的时间成本以及创造的收益,远远大于商标转让所需要的费用。对于更加注重节约时间成本而资金又相对充足的企业来说,通过商标转让来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失是一个好的选择。

企业在申请商标的时候会对为什么很多的商标顾问都会告诉客户要将组合的商标分开申请有疑惑,这并不是代理公司为赚钱客户服务费用的手段,而是站在专业的角度告诉客户商标分开申请,使用过程更加灵活。因为分开申请的商标可以组合使用,组合申请的商标不能拆开使用,这是常州商标注册的一条规则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不可避免。

商标组合申请的弊端组合申请不通过的可能性较大,分开则反之。对于中文商标、字母商标和图形商标组合的商标,商标局会将其拆开来分别审查,只要有一个元素和别人商标中的相同元素构成相同或近似,就会将该枚商标整体驳回。组合申请使用不方便、不灵活,分开则反之。如果要组合申请,则使用时必须组合使用,不能拆分,不能换位置;而分开申请则非常灵活,可独立用,亦可随意组合用。

组合申请的商标其审查速度比单独申请的商标相对较慢,因为每部分都要分开审查,而单独申请则互不影响。组合申请费用少,单独申请费用多。组合申请为一个商标是一份的钱,分开申请就要花几份钱。虽然表面成本增加了,但是实际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形效益要远远大于分开注册的这笔费用。

因此,单独注册的商标在使用时非常灵活:既可以分开使用,又可以组合使用,在大大提高注册成功的几率的同时,又能增强商标在注册成功后的商标防御能力。分别提出注册后,三个部分都独立而显著,一旦遇到侵权行为,便于维权。商标分开申请正如商标有盲期是一样的性质,而且商标分开申请不会因局部审核不通过而导致整个商标不通过。从时效和成功率以及申请费用三方面来考虑,分开申请的性价比都是最高的。

请求外观规划专利所需资料:

1、外观规划专利请求书、图像或许相片。

2、需求维护颜色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像或许相片一式两份。

3、提交图像的,应当均应为图像;提交相片的,应当均应为相片,不得将图像或相片混用。

4、如对图像或相片需求阐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规划扼要阐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应当不属于现有规划;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许自己就相同的外观规划在请求日曾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请求,并记载在请求日今后布告的专利文件中。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与现有规划或许现有规划特征的组合比较,应当具有显着区别。颁发专利权的外观规划不得与他人在请求日曾经已经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本法所称现有规划,是指请求日曾经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规划。

第二十七条请求外观规划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规划的图像或许相片以及对该外观规划的扼要阐明等文件。请求人提交的有关图像或许相片应当清楚地显现需求专利维护的产品的外观规划。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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