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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的好处有哪些?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2-11 08:12:17

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认为某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从立法上看,各国商标法有关显著性规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属于禁止性条款,即直接将那些不合格的标志排除在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外。同样,我国的现行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均对涉及商标显著性。其中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常州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二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商标的显著性一般是相对指定的商品和服务而言的,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备显著性不能抽象地进行,而应该考虑其拟附着之商品或服务。标志所具有的观念或含义与标记对象即商品或服务不能有直接的相关性,或者只有很小的、间接的关联。同时,判断某一件标志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主体并非商标审查员或法官,而是相关市场上的普通消费者。

以全鸭季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申请商标一直在进行广泛的宣传与使用,而且在指定使用的饭店、餐厅等服务上获得了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之间建立起唯一、稳定的联系,能够使得相关公众通过该标志区分服务来源,取得了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从法律上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商标是代表企业的标记,如何让这一商业标记更好地代表企业并让公众在市场中真正做到认牌购货,这是企业在申请商标注册时需要首先并重点考虑的问题。因此,这就需要特别注意商标的专属显著性问题,即商标固有显著性的构成,除了标识本身构成具备最低程度的独特性之外,还需要便于识别。

事实上,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人们看到商标上的某种标识,能够意识到这是表明商品来源的商标;另一方面,意识到这是商标后,还能进一步与同类商品的其他商标进行区分。可见,标识具有独特性只是满足了便于识别的第二个要求即视觉上的差异效果,但未必能满足第一个要求即提示消费者这是一件商标。由于商标的本质在于防止消费者产生混淆并标明商品来源,因此,当一个商业标识甚至让消费者都不能意识到是商标时,自然不符合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

有学者曾经指出,显著性对于商标,就好比新颖性之于专利、独创性之于作品。仅就强调显著性的重要意义而言,这一说法十分准确。商标的显著特征就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事实上,从来就没有天生的商标,即便是具备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在注册或使用之初,也不可能立即自动被消费者认知为商标。商标的显著性只有通过商品行销于市或凭借广告宣传等手段才能真正获得。

在经济生活中,简洁醒目、便于记忆代表企业的标记,有利于提高商标的显著性,这些特性有助于对企业品牌感到满意的顾客重复购买。从这个意义上讲,一家具有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要使消费者快速辨认出自己的品牌,购买自己的产品或接受自己的服务,正确的商标注册策略就是注重商标的专属显著性,让自己的商标与众不同,具有较高的辨识度,这样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独树一帜,立于不败之地。

基于商标权专用权的地域性限制。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准的商标权,仅在该国/该地区有效。如果想要获得其他国家的保护,就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注册,而跨境电商面对的消费者是全球各地的,因此,注册境外商标是企业必须要做的事情。

(一)、从知名电商平台的准入条件来看速卖通准入的条件之一是需要有常州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者受理通知书,可以看出电商竞争的激烈,最终都是以知识产权的形式决定最后的博弈。

(二)、从电商企业品牌的塑造来讲

1、如果没有注册境外商标,随时面临侵权纠纷想要在跨境电商平台获得一席之地,就必须注册国际商标。没有商标的企业就像裸奔随时都面临着被告侵权的等风险,尤其是在跨境电商的平台,虽然你不是故意的,但你就是侵权了。当跨境电商被诉侵权时,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PayPal账户被冻结甚至清零,而解决这个问题唯一可行的解决办法就是尽快委托律师积极应对起诉,这样以来又会产生一系列的成本费用和耗费很长的时间,给跨境电商带来很巨大的经济损失。

2、只有注册了境外商标,才能成功地面向国际推出你的品牌众所周知,从中国制造到中国创造才是中国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而企业做大做强的前提必须要先注册境外商标。各国对商标的保护规定各不相同,有的是注册在先,有的是使用在先,有的是注册兼使用,因此,越早注册境外商标就越受益。产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保护就是企业的保护伞,只有有了保护伞,企业才能有不被侵权干扰的安全的外界环境,才能一心一意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品质,打造企业品牌。

(三)、拥有境外商标的好处除了实现企业的自我保护外,还可以为创建名牌打下基础。当电商所注册的商标凭借自己的努力和实力成为名牌时,产生名牌效应,之后的经济和文化收益就不言而喻了。

(四)、相关国家政策对境外商标注册的支持目前,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注册境外商标会获得政府的资助。注册美国商标资助5000元,注册欧盟商标资助10000元等政策的补助,不但可以相应的减少个人或者企业的经济负担,最重要的是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树立自己的品牌,这项政策更是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因此,注册境外商标,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有着不容忽视的益处,注册境外商标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因为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时代也在不断的发展,而做为知产时代的重要标识,商标也成功的走进大大众的生活之中,在我们的周边随处可见商标的身影,很多人都要进行常州商标注册,都会选择信誉比较好的商标注册公司,今天我们就来跟大家一起介绍下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是什么?

1、安全性因为进行商标注册时会将相关信息进行提交许多人对于它的安全性就会有所担心,但是我们不需要有任何的担心情况因为商标注册服务可以很好的保障安全性,它本身就是具有安全性特点的一项服务能够将人们和公司的信息进行很好的保密,在进行注册过程中只有工作人员才能够接触到信息不被外界所窥视。

2、便民性商标注册服务不仅仅是服务于一些企业或是公司当中,同样它也是服务于我们普通老百姓的一种新形式权益保护方式,不管是公有制商标还是私有制的经济体制只要想要进行商标注册就可以找到商标注册服务,他们的便民性特点深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许多人已经成为了它的用户被它吸引。

3、高效性商标注册服务所提供的服务效率极高,只要我们将所需要的相关材料进行提报那么我们只需要进行等待即可,因为专业的商标注册服务人员会来帮我们进行情况跟踪让我们的商标注册显得更加快捷,商标注册服务的高效性特点优于其他各种商标注册一直立足于最前端。

在商标注册代理公司选择要注意这几点:

1、平台服务模式:目前的商标注册公司都只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自营模式,另外一种则是众包模式,自营模式的服务质量有保证但是其业务覆盖范围有限,众包模式则与其相反;

2、商标注册平台资质:商标代理机构必须是国家商标局已备案的代理机构;

3、代理机构商标申请量:一般情况下来说,平台代理注册的商标数量越多,其平台服务能力就越强;

以上是关于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特点,许多人都在寻觅供应口碑好的商标注册服务来为自己服务,那么我们只需要关注到它的效率和安全性这两方面就能够找到最合适的服务单位。

“撤三”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商标法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商标”法律制度的简称。我国《商标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该制度旨在促进常州商标注册人使用其商标,发挥其商标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然而,在经济生活中,商标“三撤回”制度并不为大多数人所熟知,这使得商标“三撤回”风险在商标转让中尤为突出。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案件中,原告与快餐企业合谷公司无意中发现河南某食品厂在大米、面粉等商品上注册了“良心”商标,该商标由汉字“良心”组成。经与合谷公司协商,该商标被高价收购并获准转让给商标局。然而,新购的“良知”商标投入使用后不久,和合固公司接到商标局的决定,称该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合谷公司对此感到不解,立即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但《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而申请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提出撤销申请前提交商标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理由河合谷公司在“良知”商标申请注销期间不是商标注册人,也没有任何商标使用证据此,河合谷公司在审查期间仍未能检索到“良知”商标注销的结果。

为此,和合谷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合和固公司提出了“正当理由”的主张,即“良心”商标是向原注册人购买进行赔偿的。我们不知道这个商标是否已经三年没有使用了。即使商标连续三年未被使用,现有权利人和合谷公司也不应承担商标不被撤销的后果,从中受益是不公平的。合和固公司进一步认为,其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后,一直积极将被评审商标用于商业用途,不存在商标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如果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懒得使用该商标,将被责令撤销该商标,这与我国商标法“三年不使用”制度的立法宗旨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针对和合谷公司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中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提到的“正当理由”不应归于商标注册人,如因政府政策限制或公司破产清算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停止使用和合谷公司等情况。合河固公司要求转让商标的理由不属于停止使用商标的正当理由。

同时,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在不同商业实体之间有偿流通的现象目前十分普遍。但是,商标受让人与原商标注册人协商转让商标时,往往不太注意商标的在先使用,原商标注册人也可能不主动披露。商标因原注册人连续三年未使用而被撤销的,原告将以“三退”的风险购买该商标。因此,有偿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原权利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如实告知商标的使用和有效期,商标受让人也应当在谈判中主动检查上述情况。

否则,除非商标受让人能够证明商标原权利人有明显过错,否则商标受让人只能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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