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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宁区集体商标转让类型有哪些?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18 08:44:14

字体变形、文字简化、抽象图案是最常见的LOGO形态,但对记忆传播不能加分,所以不被列在道若极9种落地方法中。根据多年的品牌营销经验,笔者粗略码上道若极独家的9种商标设计方法:

1、几何元素(奥迪四环、奔驰三叉星、本菱等)。几何图形的组合适宜多种应用工艺,远距离识别率高。

2、色块元素(宝马蓝白螺旋桨、tommy红白蓝矩形、百事可乐红白蓝圆形等)。颜色不受中国商标法保护,但重复使用固定的色块,也可形成固定的烙印。

3、气质取象(卡帕背靠背、星巴克美人鱼、迪赛头像等)。在所谓新媒体营销时代,赋予品牌人格化,特征愈发重要。无意间捕捉到模特休息的卡帕等都是典型。星巴克略显复杂,因门店经营,更多依靠颜色识别。

4、心理造象(海尔兄弟、康师傅厨师、娃哈哈小朋友等)。营销是和消费者心理对决,暗示一直是最安全的营销手段之一。由于法律限制,通过商标暗示产品功能是一个简易的通路。

5、人文取象(播、麦当劳m、耐克、宾利B、欧米茄、GUESS等)。和几何元素一样应用广泛,更为简易的还有人文元素。通过文字、符号的组合和变易,识别性最强。

6、自然变易(迪士尼老鼠、阿玛尼鹰、花花公子兔等)。最直接,最广泛的认知是自然生物的形象。譬如植物、动物等等。自然形象中,追求应用价值则偏向剪影等手法。

7、自然取象(苹果、红牛、腾讯企鹅、法拉利跃马、施华洛世奇天鹅等)。直接的自然形象,追求艺术价值和品牌调性,直接采用某种生物形象。这类商标常见于各类世界级品牌,适用性最强广。

8、文化取象(雅戈尔(600177,股吧)龙子、玛莎拉蒂海神戟、联通中国结等)。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文化特征,从民俗文化乃至深化中汲取形象,对于品牌调性的提升十分有利。

9、艺术历史(北京奥运印章、爱马仕马车、博柏利骑士等)强调重要的起源、背景、艺术内涵、历史信息,非大众消费品则可采取艺术历史形象,以凸显差异。

以上例举品牌logo,不需要贴图,大部分都用语言描述激发记忆画面。达到这个效果,logo就形成了烙印,就会加分。

为什么说常州商标注册选择一个好机构很重要呢?其实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商标代理人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和严格考试才取得代理资格的,并且具有丰富的代理经验,这些专业知识和经验不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所能够掌握的。如果申请人自己去申请注册,将会面对很多困难,办理一个申请可能就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因为商标局人力有限,不可能为申请人提供极其详尽的咨询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如果不了解申请的程序和所需的资料,不知道该填什么表、怎么填,商品如何分类以及如何交纳规费等,那么仅在申请时就会很费周折,搞不好,辛辛苦苦填好的表格报了上去,还可能因各种不合格而被退回。相反,如果委托代理组织代理,它就会迅速、准确地替您制作好各种申请书件,使申请人免去奔波劳顿和焦急等待之苦。

由于代理组织熟知商标法律知识,对所代理的商标申请,能够从法律角度严格把关,从形式到实质内容都会预先予以审查,而且还可以为申请人提供在先商标的检索,从而使商标注册的核准率大大提高。

商标查询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将会影响到近似判断的准确性,从而造成常州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不得不加以注意。那么怎么查询商标呢?

1、跨类别近似风险构成威胁

一般来说,商标查询是按照商标局使用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对商品或服务的分类进行单类别查询,但这其中却存在着跨类别近似的风险。跨类别近似,是指不在同一大类别的商品或服项目,在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均具有极高的类似性,因此互相构成近似商品或服务。值得注意的是,有一些商品虽然未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明确标明为跨类别近似,但在实际审查中,审查员根据商品的性质、用途,也有可能将商标判定为与另一类别的商品近似。这就要求进行商标查询的人必须具备丰富的商品分类知识和经验,查询时要在多个类别上进行检索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跨类别近似风险。

2、盲期风险不可避免无论是商标注册申请人还是商标代理机构,查询近似商标的主要依据就是检索商标局内计算机数据库中的各类申请信息,但这些申请资料都需要人工一一进行分类并通过扫描输入商标局数据库,也就是说,我们提交的各类商标申请文件从递交到商标局,到可以从计算机数据库中检索到需要一定的时间,大概在3~6个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查询盲期。在盲期内的商标信息是任何人都无法查询到的,因此企业或个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可能会与在盲期内的在先商标出现相同或近似的风险。这个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免。如果担心因此而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小编建议申请人可以委托提供风险代理的商标代理机构,避免造成商标注册失败和不退款的双重损失。

3、优先权风险难以预知

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要求优先权。受优先权保护的申请人,其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不受在我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约束,而是可以将其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作为申请日期。也就是说,一些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而获得一个较早的商标注册申请日期,从而“后来者居上”,威胁到申请日期在先的其他商标。优先权属于商标查询中的一个“盲点”,不可预知,从而成为商标查询的一大风险。

4、驰名商标风险难以查明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特别保护。申请注册的商标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局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无法通过商标局数据库检测到,因此会对商标查询造成一定的障碍。另外,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精神,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享受跨类别保护,也就是说,一枚商标即使只在某一个类别上进行了注册,但由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其他人在其他类别也不可注册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会不定期公布驰名商标的名单,但在商标查询时却无法判断哪些商标属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成为商标查询中又一个隐性风险。

标局提醒您:尽管商标查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在实践中,经过查询的商标注册申请,其注册成功率远远大于未经查询的商标申请。

1984年3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中国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被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誉为创造了世界专利历史的新纪录。中国专利法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创新成果。在大多数国家,专利法仅保护发明,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单独立法。我国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保护规定在一部法律中,都称为专利,是我国专利法立法体制特色之一。

专利法制定后经历了两次修改。1992年9月,为更好履行我国政府在中美两国达成的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中的承诺,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为了顺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改。

2005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工作的准备工作。2008年1月,专利法第三次修改被列入国务院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2008年12月27日,我国《专利法》进行了第三次修订(下称2008年《专利法》)。修订后的《专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与前面两次修订相比,这次专利法修订,主要是国家自身发展需要的体现,而这突出地表现为提升专利法在促进我国自主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涉及的内容相当多,但其总体风格是基于总结我国专利法制工作经验,出于中国自身发展需要,更加充分地保护国内外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并兼顾社会利益的平衡,促进专利制度功能和作用在中国更好地发挥。从具体的修订内容看,此次修订特别重视提升专利法对我国自主创新能力提高的作用,以及在维护公众利益的基础之上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法》修正案通过后,舆论普遍认为,鼓励创新能力提高和加强对专利权保护,是这次《专利法》修改的主旋律,贯穿于专利法的始终。因此,这也可以视为《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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