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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集体商标续展的具体作用

作者:常州吉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01 08:34:31

商标侵权事件天天都有发生,但是商标纠纷最多的行业是餐饮行业,餐饮店分散,并且名字大同小异,很难辨识正主与山寨。什么“永和豆浆”和“绿色永和豆浆”,“鹿角巷”和“鹿角戏”,“豆本豆”和“豆木豆”,玩弄名字的餐饮店也是靠智商的,表示不多看几眼都很难一时半会辨别出来。面对频频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你还在继续思考餐饮行业是否要常州商标注册的时候,说不定你的山寨招聘已经在其他地区遍地开花了。

一、餐饮行业商标的重要性

1、餐饮店招牌LOGO注册商标,方便品牌产品抢占餐饮市场,扩大生产规模开连锁店,快速形成品牌效应,推行餐饮品牌战略。

2、餐饮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可以进行品牌加盟、特许经营的基础门槛,保护企业的品牌和无形资产,获得额外收入。

3、注册商标以招牌店铺的商标专有权,可以加大保护企业产品标志不受侵犯,保护品牌的价值不被侵犯。

4、餐饮店拥有一枚商标可以办理相关机构的许可的必备条件,比如质量检查、卫生检查、商品条码等。

5、是品牌建设的基础,可以逐步打实品牌的基础,增加品牌的知名度,是成为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的前提和根本。

二、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注意事项

1、商标注册的时间大概是12-14个月时间,9个月初审期+3个月公告期,所以餐饮店在工商注册之后就可以注册商标了,不要等到名气大了遭侵权了再进行商标注册,为时已晚矣。

2、确定商标之前进行商标查询,并不是商标注册就可以通过。我国商标注册具有先前原则,如果已有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在同一类别,申请的通过性就会大大打折扣,这一步骤也最好是商标代理机构的专利代理人操作,专人做专事。

3、借势知名品牌,经典案例就是加多宝,在消费者完全无认知的前提下,通过和“王老吉”结合,一下子成为大家熟知的品牌,虽然之后和王老吉打了多年商标之争,但同时也是扩大知名度。

以上就是餐饮行业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和注意事项。餐饮行业的壮大,品牌也越来越多,大部分管理人在发展过程中发现不公平的侵权行了才意识到要去注册商标对品牌进行法律保护,但是此时别人的名气已经盖过了自己店铺,到底谁才是品牌所属第一人?

注册有限公司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注册一家有限公司一般需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登记手续:

第一步:网上下载或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名称和企业登记相关表式;

第二步:准备名称登记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名称;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准备企业登记材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许可证件;

第四步:申请企业设立,材料齐全即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局受理并决定是否核准;

第五步:领取营业执照。

第六步:到所在区域公安局办理刻章备案许可,公安局指定刻章单位刻制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人名章。

第七步:选择一家银行办理开户许可证。(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网公示出资信息)。

第八步:涉及后置许可的项目到指定部门办理行政许可。

要涉及哪些相关部门?

根据《公司法》第13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第44条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如果股东是两个人,那么占股40%的股东是否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取决于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章程是由股东制定的,股东双方可以就此进行充分的协商。担任法定代表人与是否为股东以及所占的股权比例没有关系,只要股东双方协商同意,占股40%的股东完全可以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注册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即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得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图形和颜色。由于汉字和字母都有不同的字体,而同一个字的各种字体外观有时会相差很远,比如汉字的简体和繁体,英文字母的大小写等,因此要求注册什么字体就使用什么字体。有时注册人为了美观或其他原因,将商标的文字字体进行改变,如将黑体改成楷体,这种变化细微的改动,在实践中还是允许的。商标中的图形也是如此,细微的改动如在注册商标外加方框、圆形或是某一线条,都是允许的。但如果文字或图形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外观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如果使用的商标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不同,也可能给商标的保护带来不利的影响,因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准,而不以实际使用的商标为准。

2.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常州商标注册申请必须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的规定,按不同的类别分别提出,经核准后即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在不同类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必须另行提出注册申请。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超出了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或者跨类别使用,都不应当加注册标记,否则属于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如果与他人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还要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3.正确使用注册标记:注册商标、注或R只能使用在经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上。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后,如果只是见到商标初步审定公告,还不能使用上述标志,必须从商标局正式核准注册并刊登注册商标公告之日起方可使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说明商标注册标记是注册人的一种权利,商标专用权人有权根据实际使用的需要,标注或不标注。但在绝大部分情况下,标注注册标记对注册人是有利的,注册人可借此告诉消费者和其他生产者该商标的所有权归注册人所有,同时警告那些有侵权意图的人。对那些已经递交了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或是由于某种原因一时难以获准注册的商标来说,在未注册商标上标注TM也是一个很好的保护方法。它可以告诉公众,该标志中所包含的文字及图形是作为商标来使用,而不是商品通用名称或图形,或是其他的广告语和修饰语,避免由于公众的大量使用而使其沦为某种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丧失了商标的显著特征,并导致不能注册。同时还可传达这样的信息:做为该商标的创造者,使用人对该标志具有在先权利,并且不希望其进入公众领域。

4.商标注册人在单件商品上使用多个注册商标。注册人可以在核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多个注册商标,但应逐一标明注册标记。多个注册商标可以组合使用及并列使用是指正当的、善意的合法使用。如果改变原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组合使用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仍是不合法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查处。

5.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但在实际中,经常出现有些注册人虽然存在使用行为,但由于不重视保存原始资料而提交不出有效的使用证据,结果导致商标权丧失的情况。

此外,在涉外注册过程中有些国家的注册管理部门也要求提交使用证据,或者在双方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使用证据来确权。因此注册人特别是经营管理不太规范的中小企业更要注意保存使用证据。通常下列几种形式被认为是有效的使用证据:

1)对商标进行大规模广告宣传的资料,如能确认时间的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的广告实样;与广告公司或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广告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能确认时间的店堂、灯箱、户外广告的照片;与商标印制企业签订的标明商标的合同或其开具的发票等。

2)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可以提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的使用许可合同,其证据效力要远远优于未备案的合同。

3)服务商标的使用证据。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上述情况中能确认商标和使用时间的照片、实物均可作为使用证据。

4)为涉外注册提供的、用来证明商标注册已在申请国使用的证据。在这个过程中,通常是提交能确认时间、商标、目的地及产品的订单、合同、发票、信用证、提单、仓单等等。

在当前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性知识产权越来越重要,某项技术在某些时候是公民完成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统称为职务作品。其特征是: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在我国,除法律特殊规定以外,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事实作者,即自然人作者。此为“一般职务作品”。

a.单位作品

即根据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的规定,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被视为作者,行使完整的著作权。

b.一般职务作品

除单位作品外,公民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而又未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创作的作品,称为一般职务作品。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c.特殊职务作品

这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第2款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制作,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特殊职务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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